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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其仁:市场经济里,垄断永远是暂时的

张咏 大佬时光 2021-8-27 07:24 346345人围观


可以说,由于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认知,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。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推理,以致谬论流传、以讹传讹。个人以为,最为严重而普遍的错误,是以下两大推理。


第一个错误推理是:政府为了保护稀缺资源、保护创新、保护成功和保护自然垄断,就应该设置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市场进入限制,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。


这个推理,把保护产权与保护市值混为一谈。政府当然应该保护产权,但是不应该也不可能保护特定资源的市值。资源的市值由供求关系决定,并以变化的成本收益来引导资源配置。政府对产权负有普遍提供保护的职责,但不能被理解为靠限制或取消一部分产权的保护,来达到保护另外一部分产权的目的。更危险的地方在于,只要政府有理由为保护一部分产权而侵犯其他方的交易权,终究就有理由侵犯任何一种产权。如果政府为了保护龙井而禁售乌龙,为保护可口可乐而禁售百事可乐,那并不符合法治下普遍保护产权的要求。


更广泛的错误,是认为凡自然垄断行业,只能由政府自己投资或由政府严格限制行业准入,才能“减少严重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”。问题是,加上行政性垄断排他的因素,自然垄断就再也不“自然”,从而使这个推理内生逻辑悖论,不能以理服人。


在实践上,人们难以分辨:究竟是规模经济导致独家供应商在技术上更优,还是行政性垄断排除了潜在的可进入的竞争对手?究竟是成本优势令潜在对手裹足不前,还是行政权力压制了市场竞争、消费者选择、技术进步和替代?


要明确,行政独占或寡占并不能消灭竞争,只不过是改变了竞争的内容。行政权力创造的垄断租金,会不断引诱各方不惜耗费资源来攫取。假以时日,行政垄断租金耗散,终究会抵消通过行政垄断减少重复建设所带来的节约。政府垄断产业“是否节约社会资源”,要长期看、全面看,才知道最后的结果。


另外一种情况,即便政府控制了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进入,替代还是难以完全杜绝,只是路径更为曲折,代价更为巨大。举一个实例,如果自来水供应早就开放市场准入,现在还有没有对瓶装矿泉水如此巨大的需求?社会关于可饮用水的总投资,是不是也可以节省许多?所以,武断地说政府控制自然垄断行业准入,注定可以“减少浪费”,不过是更多浪费被忽略不计的结果。


第二个错误推理是:由于看到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基础,所以,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,反对在市场里形成的任何一种垄断。


这里的错误,还是把保护产权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产权的垄断混为一谈。市场竞争固然是技术和经济进步的基础,但竞争要用清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来加以约束。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竞争,并不是市场竞争,终究会让社会付出经济秩序方面的巨大代价。


这里,我们就能理解市场监管总局一系列操作背后的原因了。

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,市场上的确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垄断。但是,未曾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,恰恰是市场竞争的内涵,因为有的垄断本身就是排他性产权的同义词,有的是市场竞争的手段、目标和结果。因为我们赞成保护产权、赞成市场竞争,所以无法贸然反对这类垄断。


以上关于垄断的第一个错误推理,强调经济落后,民间经济不成熟,所以必须由政府限制产权,特别是限制市场交易权,才能加快经济增长。


关于垄断的第二个错误推理,强调的是在发达市场经济里,成功的大公司拥有过多的市场权力,需要政府施加法律和行政干预来加以节制。


殊途同归,两大推理都在于没有找准竞争、产权、政府和垄断关系的重心所在。


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,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。其他诸项,包括独到资源控制、创新领先、企业规模大、技术实力强、已经支付了巨大的沉没成本、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,以及莫须有的“垄断意愿”等等,统统有其名、无其实。


现实的市场垄断形态是复杂的。保护产权的垄断,可能扩大保护而转变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。由资源独特、创新、竞争赢家和“成本优势自然垄断”的前面4种垄断,也可能派生出形形**的强制性、排他性独占的要求。


正因为实际情况复杂,我们才需要清楚准确的概念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,这样解决问题才可能抓住重点。政府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,应权衡利弊,兼顾当前和长远,在舆论上要避免笼统地反垄断,特别要防止将反垄断混同为反大公司、反市场成功、反创新,甚至是反一切排他性的财产权利。需坚守如下原则:普遍保护产权,反对市场禁入。对付所有“复合型”市场垄断,关键是消除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障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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